北京理工大学关于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营养保健等级和标准的实施细则 校发【2013】70号
北京理工大学关于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营养保健等级和标准的实施细则 校发【2013】7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我校师生员工的身心健康,进一步加强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营养保健的规范管理,更好地完成教学、科研和生产任务,根据原国家教委《关于试行<高等学校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营养保健等级和标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教备局[1988]8号)精神(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享受营养保健的范围和等级
第二条 享受营养保健的对象为有显著职业毒害,可引起职业病和职业中毒,并对营养有特殊需要的工种。其范围大致包括:接触射线类工作和接触化学、生物类有毒有害物质及物理致害因素类工作两大类。
第三条 凡符合享受营养保健的工种,应视有毒有害物质的数量、毒性大小,接触时间长短和损害健康的程度等,严格划分等级,分别给予不同级别的营养保健。
第四条 接触放射线类工作,营养保健一般分为特级、特副、甲、乙、丙、丁级六级;接触化学、生物类有毒有害物质和物理致害因素的营养保健分为甲、乙,丙,丁四级。具体范围和等级规定详见附件1。
第三章 管理办法
第五条 我校的营养保健折合成现金发放。根据《暂行规定》中各等级人员每月需提供的营养保健品的具体明细(见表1),结合当前商品零售价格,折算现金,按北京市大型超市同类商品中选取高、中、低端产品的平均价格来计算标准(见附件2)。由学校职业卫生主管部门核算发放标准,报校长办公会审批执行。
表1:北京理工大学有害健康工种人员营养保健实物发放标准
类别 |
级别 |
鲜牛奶(斤) |
鲜猪肉(斤) |
食油 (斤) |
鸡蛋 (斤) |
绵白糖(斤) |
放射线类 |
特 |
30 |
8 |
1.5 |
2 |
1.5 |
特副 |
30 |
5 |
1.5 |
1 |
1.5 |
|
甲 |
15 |
5 |
1 |
1 |
1 |
|
乙 |
15 |
3 |
1 |
1 |
0.5 |
|
丙 |
15 |
2 |
0.5 |
1 |
0.5 |
|
丁 |
/ |
1.5 |
0.5 |
1 |
0.5 |
|
化学(生物、物理)类 |
甲 |
/ |
5 |
1 |
1.5 |
1 |
乙 |
/ |
4 |
1 |
1 |
1 |
|
丙 |
/ |
3 |
0.5 |
1 |
0.5 |
|
丁 |
/ |
1.5 |
0.5 |
1 |
0.5 |
第六条 凡享受营养保健的人员,按实际接触天数享受营养保健。全月接触20天以上者可享受批准级别的100%;14-19天者享受75%;7-13天者享受50%;少于7天者按实际接触天数计算,可以跨月累计,两个月累计天数在7天以上者享受50%。
第七条 凡享受营养保健的人员每天工作二至四小时算半天;四小时以上算一天,但同一天内超过八小时仍算一天。
第八条 学生进行毕业设计实验或论文实验,在工作中接触有害健康物质连续工作超过一个月时,可按相应标准享受营养保健。
第九条 病假、探亲假、寒暑假、离职学习等不接触有害物质时,应按实际天数扣除营养保健待遇。
第十条 同时从事两种以上可享受营养保健的工作时,按较高一级标准计算。
第十一条 实习、进修和协作人员的营养保健凭所在单位证明由派出单位发放。
第十二条 校医院按卫生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营养保健以学院、部处级单位进行申报和发放。
第十四条 每年6月和12月,各单位指定专人填报《北京理工大学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营养保健申报表》(附件2),经学院主管领导审核,报学校主管部门审批,未经审批校财务部门不予办理。
第十五条 营养保健的支出:校机关人员从劳保津贴中列支,其它各部门从各自相应的经费中列支。
第十六条 各单位不得任意变更范围、等级和标准,不得虚报冒领,一经发现,根据情节轻重,扣发营养保健,并追究当事人和主管领导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原《北京理工大学关于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营养保健等级和标准的实施细则》(实设字[1998]22号)作废。本细则如有和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相抵触的,按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件1、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的具体范围和等级规定
附件2、北京理工大学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营养保健标准
附件3、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营养保健申报表
附件4、关于化学药品、试剂毒性分类的说明
附件5、放射性类工作营养保健等级标准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附件1
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的具体范围和等级规定
第一类:接触放射线类工作
特级
1.从事放射性核素最大等效日操作量在1.85X109贝可(50毫居里)以上的工种。
2.从事反应堆的生产运行及检修工种。
3.月累积剂量当量达2-4毫西沃(200-400毫雷姆)的工种。
特副级
1.从事放射性核素最大等效日操作量在9.25X107贝可(25毫居里)以上的工种。
2.从事同位素中子源或中子发生器,发射率在108中子/秒以上的工种。
3.零功率反应堆的操纵人员。
4.用加速器进行同位素生产运行或使用氚靶出中子束流的工种。
5.月累积剂量当量达1.5-2毫西沃(150-200毫雷姆)的工种。
甲级
1.从事放射性核素最大等效日操作量在3.7X106贝可(100微居里)以上的工种。
2.固定式γ辐射源,活度在3.7X1012贝可(100居里)以上的专职操作人员。
3. 从事同位素中子源或中子发生器,发射率在105中子/秒以上的工种。
4. 零功率反应堆的控制人员。
5. 加速器的实验运行人员。
6. 月累积剂量当量达0.8~1.5毫西沃(80~150毫雷姆)的工种。
乙级
1.从事放射性核素最大等效日操作量在1.85X105贝可(5微居里)以上的工种。
2.使用固定式γ辐射源,活度在3.7X1011贝可(10居里)以上的专职操作人员。
3.从事同位素中子源或中子发生器,发射率在105中子/秒以下的工种。
4.从事X衍射研究工作的直接上机者。
5.月累积剂量当量达0.3-0.8毫西沃(30-80毫雷姆)的工种。
丙级
1.从事放射性核素最大等效日操作量在1.85X105贝可(5微居里)以下的工种。
2.固定式γ辐射源,活度在3.7X1011贝可(10居里)以下的专职操作人员。
3.从事X光探伤及荧光分析工作的专职人员。
4.月累积剂量当量在0.3毫西沃(30毫雷姆)以下的工种。
丁级
不直接操作放射性物质,但需经常在放射性场所工作的其他人员。
为便于确定接触放射线类工作的营养保健级别,现将上述各级归纳列成表(见附件5)。
第二类:接触化学、生物类有毒有害物质和物理致害因素类工作
甲级
1.长期从事黄曲素B1,亚硝胺和3-4苯并芘等强致癌物质的研究、监测工作或在实验中经常使用上述物质者。
2.长期从事有机合成、高分子合成和金属有机化合物合成等研究、生产工作,在实验或工艺中经常使用多种剧毒、高毒化学药品或大量使用多种中毒化学药品,并接触上述物质的有毒气体或粉尘。
3.经常吹制或修理含汞、铅、稀有元素或其它有毒物质的玻璃仪器的专职玻璃工和石英玻璃仪器专职吹制工。
4.从事鼠疫、天花、霍乱及副霍乱等烈性传染病菌和病毒的研究实验工作或病理解剖工作。
乙级
1.从事4-氨基联苯、联苯胺及其盐类等一般致癌物质的研究、监测工作或实验及其它工作中经常使用接触上述物质者。
2.从事有机化学、高分子化学的实验课教学工作,使用剧毒、高毒化学药品并在工作中接触上述物质的有毒气体或粉尘者。
3.长期从事生物化学、无机化学、分析化学和物理化学(含催化化学及胶体化学)等的研究工作,在实验中主要使用接触高毒以上化学药品者。
4.长期从事核磁发射光谱等研究或测试工作,在工作中经常使用接触有毒物质者。
5.长期从事砷、汞,铅、铬、锰、铍、镉、氰、磷及其化合物等剧毒物质的分析工作,经常接触上述物质的有毒气体或粉尘,包括专职化铅、铸字、浇版工。
6.在工作中接触有毒气体的专职喷漆工和发生炉煤气生产工。
7.从事传染病的防治研究和致病菌种、病毒的分类、鉴定及培养保藏工作。
8.研制调试有毒染料介质激光器或平均功率大于50瓦的大功率激光器的工作人员。
9.专职从事电镜维护操作、曝光及蒸发和电子束焊接(离子束)、等离子切割、氩弧焊的工作人员。
丙级
1.从事生物化学、无机化学、分析化学和物理化学(催化化学及胶体化学)等的研究和实验课教学工作,经常使用接触中、低毒化学药品者。
2.从事质谱、吸收光谱色谱的元素分析等方面的实验工作,经常使用接触有毒化学药品者。
3.专职静电复印工,暗室洗相工(含彩色洗相和印刷业中的照相制版在工作中接触有毒有害化学物质者)。
4.从事动植物组织切片(不含取材、固定、包埋、切片,显微镜观察和照相等),在制片染色过程中接触甲苯等有毒物质,在电镜制
片过程中接触锇酸等有毒物质者。
5.从事动物生理学实验,动物解剖学研究和标本制作,植物和昆虫标本制作保管,在工作中接触开放性汞、升汞、甲醛和砒霜等有毒化学药品者。
6.恶性肿瘤或其它有毒有害物质试验的实验动物饲养工。
7.平均功率小于50瓦的激光器的研制,调试工作人员。
8.在研制、调试、使用微波设备的工作过程中,其操作和经常观察点上的微波功率密度一日八小时连续辐射时大于50微瓦/平方厘米(连续微波)或25微瓦/平方厘米(脉冲微波),或短时间间断辐射及一天辐射八小时以上日剂量超过400微瓦时/平方厘米(连续微波)或200微瓦时/平方厘米(脉冲微波)的工作人员。
9.由于防护屏蔽条件的限制,经常暴露在电场强度大于50伏/米(0.1MHZ≤频率f≤3MHZ)或25伏/米(3MHZ<频率f≤30MHZ),或磁场强度大于5安/米的高频辐射下工作的人员。
10.长期在大于85分贝(dB)的噪声条件下工作的人员。
11.经常在38℃以上而热幅射强度达每分钟每平方厘米3卡以上的条件下工作的工种。如玻璃仪器吹制工、热处理及锻工铸工等。
12.接触矽尘作业的工种,包括岩石标本的切割、磨片、石英喷砂、翻砂、水泥粉尘作业和专职砂轮切割及工具磨工等。
丁级
1.经常接触升汞、砒霜等有毒物质消毒处理过的动植物标本,从事分类鉴定工作。
2.空调、冰箱等致冷设备的维修工。
附件2
北京理工大学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营养保健标准
类别 |
级别 |
新标准(元/月) |
放射类 |
特级 |
400 |
特副级 |
340 |
|
甲 |
230 |
|
乙 |
190 |
|
丙 |
160 |
|
丁 |
60 |
|
化学,生物,物理致害因素类 |
甲 |
150 |
乙 |
120 |
|
丙 |
90 |
|
丁 |
60 |
附件3
北京理工大学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营养保健申报表
申报单位(盖章): |
|||||||||||||||
实验室(课题组)名称: |
|||||||||||||||
时 间: 年 月—— 年 月 |
|||||||||||||||
序号 |
姓 名 |
教工:职称(职务); 学生:在读学位及入学年份 |
有害健康物质或因素 |
申请等级(例:放丙,化甲) |
申请等级依据(例:化甲3条) |
标准 (元/月) |
合计月数 |
合计金额(元) |
|
||||||
1 |
|
|
|
|
|
|
|
|
|
||||||
2 |
|
|
|
|
|
|
|
|
|
||||||
3 |
|
|
|
|
|
|
|
|
|
||||||
4 |
|
|
|
|
|
|
|
|
|
||||||
金额总计 |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 |
||||||||||||||
经费来源(名目) |
|
||||||||||||||
经办人(签字) |
年 月 日 |
单位主管 (签字) |
年 月 日 |
学校主管部门(签字) |
年 月 日 |
||||||||||
注:此表一式三份,财务、学校主管部门、申报单位各一份。 |
|||||||||||||||
|
|||||||||||||||
关于化学药品、试剂毒性分类的说明
本细则中接触化学药品、试剂毒性分级参照《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Z230-2010)执行
表中,“极度危害”对应剧毒;“高度危害”对应高毒;“中毒危害”对应中毒;“轻度危害”对应低毒。
常见化学药品、试剂毒性分类参考:
致癌物质
黄曲霉素B1、亚硝胺3-4苯并芘等(以上为强致癌物质);2-乙酰氨基粉,4-氨基联苯、联苯胺及其盐类,3,3-二氯联苯胺,4-二甲基氨基偶氮苯、1荼胺、2-荼胺,4-基联苯,N-亚硝基二甲胺,6-丙内脂,4,4-甲叉(双)-2-氯苯胺、乙撑亚胺,氯甲甲醚、二硝基荼、羧基镍,氯乙烯、同苯二酚、二氯甲醚等。
剧 毒
六氯苯、羧基铁、氰化钠,氢氟酸、氯化氰。氯化汞,砷酸汞、汞蒸气、砷化氢、光气,氟光气、磷化氢、三氧化二砷、有机砷化物、有机磷化物、有机氟化物、铍及其化合物、丙烯腈、乙腈等。
高 毒
氟化钠、对二氯苯、甲基丙烯腈,丙酮氰醇、二氯乙烷,三氯乙烷、偶氮二异丁腈、黄磷、三氯氧磷,五氯化磷,三氯化磷、五氧化二磷、三氯甲烷,溴甲烷、二乙烯酮、氧化亚氮、铊化合物、四乙基铅、四乙基锡、三氯化锑、溴水、氯气、五氧化二矾、二氧化锰、二氯化硅烷、三氯甲硅烷、苯胺、硫化氢、硼烷、氯化氢、氟乙酸、丙烯醛、乙烯酮、氟乙酰胺、碘乙酸乙酯、溴乙酸,乙酯、氯乙酸乙酯、有机氰化物、芳香胺,迭氮钠砷化钠等。
中 毒
苯、四氯化碳、三氯化碳、三氯硝基甲烷、乙烯吡啶、三硝基甲苯、五氯酚钠、硫酸、砷化镓、丙烯酰胺、环氧氯丙烷、烯丙醇、二氯丙醇、糖醛。三氟化硼、四氯化硅、硫酸镉、氯化镉、硝酸、甲醛、甲醇、胼(联氨)、二硫化碳、甲苯、二甲化碳、一氧化氮等。
低 毒
三氯化铝、钼酸胺、间苯二胺、正丁醇、叔丁醇、丙烯酸、甲基丙烯酸、顺丁烯二酸酐、二甲基甲酰胺、已内酰胺、亚铁氰化钾、氨及氢氧化胺、四氯化锗、对氯苯氨、硝基苯、三硝基甲苯、对硝基氯苯、二苯甲烷,苯乙烯,二乙烯苯、邻苯二甲酸、四氢呋喃、吡啶、三苯基磷、烷基铝、苯酚、三硝基酚、对苯二酚、丁二烯、异戊二烯、氢氧化钾、盐酸、氯磺甲、乙醚、丙酮等。
附件5:
放射性类工作营养保健等级标准
放射性工作内容 |
特 |
特副 |
甲 |
乙 |
丙 |
|
开放型操作 |
极毒组 |
≥5 毫居 |
5毫居~0.25毫居 |
0.25毫居~10微居 |
10微居~0.5微居 |
<0.5微居 |
高毒组 |
≥50毫居 |
50毫居~2.5毫居 |
2.5毫居~0.1毫居 |
0.1毫居~5微居 |
<5微居 |
|
中毒组 |
≥0.5毫居 |
0.5居里~25毫居 |
25毫居~1毫居 |
1毫居~50微居 |
<50微居 |
|
低毒组 |
≥5居里 |
5居里~0.25居里 |
0.25居里~10毫居 |
10毫居~0.5毫居 |
<0.5毫居 |
|
封闭型操作 |
α源 |
|
|
|
|
α源 |
β源 |
|
|
|
≥1毫居 |
<1毫居 |
|
携带式γ源 |
|
|
≥50毫居里 |
≥1毫居 |
<1毫居 |
|
固定式γ源 |
|
|
≥100居里 |
≥10居里 |
<10居里 |
|
镭源 |
|
|
≥10毫居里 |
<10毫居里 |
|
|
同位素中子源 |
|
≥108中子/秒 |
≥105中子/秒 |
<105中子/秒 |
|
|
镭―铍中子源 |
|
≥107中子/秒 |
≥104中子/秒 |
<104中子/秒 |
|
|
中子发生器 |
|
≥108中子/秒 |
≥105中子/秒 |
<105中子/秒 |
|
|
反应堆 |
生产运行及检修 |
零功率堆物理员、大厅员 |
零功率堆控制人员 |
|
|
|
加速器 |
|
氚靶出中子束、生产运行 |
实验运行 |
|
|
|
Х光机 |
|
|
|
衍射 |
探伤、荧光分析 |
|
月累积剂量当量 (毫雷姆) |
200—400 |
150—200 |
80—150 |
30—80 |
<30 |
|
放射性物质生产 |
生产单位可根据产品种类、毒性、数量及生产条件制定实施细则。考虑到目前生产条件相对说来要比教学及科研条件差,可参照上述标准,适当提高保健等级。 |
表中各单位的SI单位换算为1居里=3.7×1010贝可;1毫姆=10-2毫西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