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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理工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北理工发〔2018〕30号)

作者: | 发布日期:2019-11-22  |  浏览量:  

北京理工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北理工发〔2018〕30号)

添加时间:2018-06-15 14:36:14来源: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中的“实验室”是指学院(所、中心)直接领导的实验室。

第二条  本办法的制定是为了保障学校实验场所内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进一步规范实验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避免发生安全事故。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体系

第三条  学校对实验室实行校、院、实验室三级管理体系,学校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是实验室安全的校级工作组织。

第四条  二级单位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的工作组织。

第五条  二级单位设技安干事一人,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实验室本着“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落实本实验室的安全责任,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实验室的安全工作。实验室可以根据本实验室规模设立若干名安全员协助实验室负责人完成实验室的日常安全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学校的实验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工作要求。

第七条  每个自然房间都要设立一名安全员负责本房间的安全,协助实验室负责人完成本房间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  在实验室工作的师生要接受实验室负责人和实验室安全员的监督、检查和指导,严格遵守实验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确保实验室的安全运行。

第九条  各学院(所、中心等)每年与实验室负责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实验室负责人结合实验室实际情况,与在实验室工作的全体教师及其学生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条  实验室规章制度
(一)各实验室结合学科专业特点,制定自身的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管理规定应包括培训、检查、应急救援等内容。
(二)实验室负责人应组织协调对实验人员进行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培训并选择要点张贴在醒目位置。

第十一条  实验室危险点管理
(一)危险点定义和分类
“危险点”是指在工作中有可能发生危险的地点、部位、场所、工器具或实验等。危险点包括3
个方面:一是有可能造成人身危害的机器设备;二是作业人员在操作中产生危害人身安全的实验环境。三是有可能直接或间接地危害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诱发职业病的因素。
(二)危险点管理的工作内容
(1)危险点辨识
凡是存在易燃、易爆、有毒、腐蚀、辐射(电磁、电离等)、高低温、电击、噪声、激光、机械伤害等的仪器设备、操作或实验场所应确定为危险点。危险点的辨识要求由实验室负责人组织确定,经学院组织认定后进行管理。
(2)危险点台帐管理
实验室、学院、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要有危险点的台帐,主要包括:危险点内容、所在房间、责任人、联系电话、“危险点”的实验室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应急救援措施。
(3)危险点安全检查
校、学院、实验室负责人对危险点安全管理情况进行定期巡查。
(4)危险点的安全措施
危险点附近明显位置张贴安全标识,实验室应根据危险点实际情况制定危险点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项。

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一)危险化学品的购置、使用、存储、销毁等需在学校化学品管理平台上进行登记管理,严禁存放使用平台上未予登记的危险化学品。
(二)对于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它危险化学品,在购买、运输、储存、保管、使用和销毁各环节必须严格强化安全管理,在贯彻执行国家和学校有关法规制度的基础上实施各环节专人负责制。
(三)对易制毒、易制爆、剧毒品要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管理使用过程中严格落实安全防盗措施,坚持“五双制度”——双人收发、双人记账、双人双锁、双人运输、双人使用。
(四)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应建立日常检查、使用培训、应急演练、事故处理、奖惩及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三条  特种设备和射线装置的管理
对于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电梯、厂内专用机动车等特种设备和射线装置,按《北京理工大学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执行,射线装置按《北京理工大学放射防护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实验室环境保护与职业卫生
(一)实验室建设要严格遵守国家和学校有关环境保护和职业卫生的规定进行“三同时”审查,不得随意排放废气、废水、废物,化学废弃物必须按《北京理工大学实验室化学废弃物处置管理规定》执行。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环节按照职业病防护管理办法加强管理。
(二)主管部门积极开展实验室环境保护与职业卫生相关的检测工作。
(三)涉及有害健康工种人员的津贴发放按照《北京理工大学关于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营养保健等级和标准的实施细则》管理。

第十五条  实验室环境卫生
实验室内物品摆放整洁有序,不得放置与实验内容无关的其它物品,严禁在实验操作区内饮食、嬉戏打闹和娱乐活动。

第十六条  实验室用电安全
(一)实验室应有严格的用电管理制度,对进入实验室工作学习的人员,应经常进行安全用电教育。
(二)实验室内用电必须保证安全,严禁私拉乱接电线,严禁超负荷用电,对于老化的电路要及时改造。
(三)实验电气设备处于工作状态时,必须有人在场监管,电气设备须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和监管措施,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四)实验室内电加热等危险仪器设备加强管理,保证安全。

第十七条  实验室消防安全
(一)在实验室内、过道等处,按主要火险隐患配备消防器材,在非应急状况下,各种安全设施不准借用或挪用。
(二)实验室内严禁吸烟,严禁使用明火取暖。需要动火进行实验的场所,必须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三)如遇火灾事故,应及时切断电源。

第十八条  仪器设备安全
(一)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应有专人负责维护,保持良好的性能和准确的精度,并处于完好可用状态,确保仪器设备安全运行。
(二)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必须密切注意学校有关部门停水停电的通知和气象部门的恶劣天气预警通知,注意贵重仪器设备的停水停电保护措施。
(三)对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的图纸、说明书等各种随机资料,要按规定存放,设专人妥善保管。
(四)贵重仪器设备及其附属的安全装置,未经申报批准,不准随意拆卸与改装。
(五)使用强电的仪器设备要安装接地装置,对出现老化现象的设备以及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设备应及时维修或报废。

第十九条  其它注意事项
(一)实验室装修改造须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二)实验室承揽校外的教学、科研和生产任务,在签订协作合同的同时必须明确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措施。

第二十条  事故处理与责任追究
违反上述规定,依照学校《北京理工大学安全生产工作条例》、《北京理工大学安全生产经济奖惩实施细则》、《北京理工大学学生纪律处分条例》、《北京理工大学学生参加实验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追究事故责任者与领导的责任,并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8年6月1日起执行,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原《北京理工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条例》(校办字〔2005〕7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