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理工大学实验室化学废弃物处置管理规定(办发〔2018〕52号)
北京理工大学实验室化学废弃物处置管理规定
(办发〔2018〕52号)
添加时间:2018-06-15 14:48:36来源: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实验室化学废弃物管理,防止污染环境,危害师生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主席令第31号,2016年修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2013年修订)、《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实验室排污管理的通知》(教技〔2005〕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实验室化学废弃物,是指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目录》的化学品废物,包括具有各种毒性、腐蚀性、易燃性、易爆性和化学反应性的化学废物。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三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全校实验室化学废弃物处置的监管工作,各单位主管实验室院领导和技安干事负责本单位实验室化学废弃物处置的监管工作。
第四条 每个自然房间的安全员是本房间化学废弃物的安全责任人。
第三章 实验室化学废弃物的分类、收集与存放
第五条 实验室化学废弃物的处置实行“源头分类,集中收集、专人管理、定时转存、统一处置”的模式,有化学废弃物产生的场所应指定专人具体负责化学废弃物的收集、分类、存放、运送等工作。
第六条 实验室化学废弃物包括化学废液、化学固体废弃物、废旧化学试剂。
第七条 学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统一发放化学废液收集桶和化学固体废弃物的收集箱。特殊废液由实验室用旧试剂瓶送存。
第八条 化学废液的分类、收集与存放
(一)化学废液分三类,分别为有机化学废液、含卤有机化学废液、无机化学废液。
(二)对容器的要求:盛装化学废液的容器应为专用收集桶或原有试剂瓶,不得使用敞口容器存放化学废液;容器上应有清晰的机打标签(由化学品管理平台废液模块打印产生,以下相同),瓶口保持密封状态,不得渗漏;容器应置于实验室较阴凉并远离火源和热源的位置。
(三)废液收集原则:只有接受过废液处置培训的人员才有资格进行废液处置;为避免化学废液泼洒、溅射或不同性质试剂间的反应,不得将收集桶内废液合并处置;将化学废液倒入相应分类收集桶中时,必须同时填写《化学废液登记单》(以下简称“登记单”),登记单上注明主要成分、数量、收集日期、实验室管理员姓名、实验室名称以及废物类别;再次倒入其它化学废液前,应仔细核对该桶上登记单的主要成分,并在“登记单”上增加新的收集日期和主要成分等,应避免不同属性化学试剂发生异常反应(如产生有毒挥发性气体、剧烈放热等),否则应单独存放于其它容器中,并贴上机打标签。
(四)化学废液应在实验室中统一收集至桶满后(须保留10 %的空间)封盖。
第九条 化学固体废弃物的收集与存放
(一)实验室化学固体废弃物包括:化学固体废物和废弃化学品容器。
(二)化学固体废物主要是指化学实验所产生的固体产物及吸附了危险化学物质的其他固体,产生化学固体废物后应随时贴好机打标签,存放于相应收集容器中。
(三)废弃化学品容器是指盛装化学品的废弃容器和受化学品污染的废弃包装物,空置容器内不得含任何残液,集中存放在指定地点。
第十条 废旧化学试剂的收集与存放
废旧化学试剂应在原瓶内存放,并及时粘贴机打标签。
第十一条 剧毒化学废弃物应暂存于单独的容器中,并按剧毒品管理规定实行“五双制度”(双人收发、双人记账、双人双锁、双人运输、双人使用)。
第四章 实验室化学废弃物的登记与转运
第十二条 实验室自然房间应指定专人负责化学废弃物的登记和转运。
(一)化学废弃物转运至化学废弃物中转站前,应先登录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化学品管理平台”,提交化学废弃物回收申请,待审批通过后打印、粘贴机打标签,送至学校指定的中转站。专用收集桶送贮前还应再次确认“登记单”是否粘贴牢固。
(二)剧毒化学废弃物转运事宜由学校主管部门另行通知,实验室应按通知要求按时送至指定地点。
第十三条 学校化学废弃物中转站由专人负责实验室化学废弃物的收集、登记和转运。
(一)分区存放: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化学废弃物中转站的日常管理,根据各实验室送储化学废弃物的种类和属性,将化学废弃物依本办法要求分区域存放。
(二)核对机打标签信息:工作人员收取并核对机打标签信息时,对信息不完整、分类不清晰、没有封存、包装破损、存在安全隐患的化学废弃物不予收取。
第五章 实验室化学废弃物的处置
第十四条 化学废弃物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委托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
第十五条 实验室化学废弃物的处置经费全部由学校承担,价格通过招标采购确定,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在学校年度财务预算中设立专项经费,用于学校化学废弃物处置。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学校提倡实验室采用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试剂替代毒性大、危害严重的试剂;鼓励采用试剂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的实验方法和设备;必须使用时要采取有效措施降低排放量并分类收集和处理;学校鼓励各实验室之间进行闲置试剂的调剂使用,提高学校化学试剂使用效益,降低试剂存放发生污染的风险。
第十七条 产生实验室化学废弃物的各单位,应当制定化学废弃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应急用品。
第十八条 严格禁止向校园内任何区域倾倒、堆放、填埋或者混入生活垃圾处理化学废弃物。对违反本办法随意倾倒、堆放、处置化学废弃物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将依据学校《北京理工大学安全生产工作条例》、《北京理工大学安全生产经济奖惩实施细则》和《北京理工大学学生纪律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严惩。
第十九条 学校实验室化学废弃物的收集和处置程序以本办法为准,凡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原《北京理工大学废弃化学试剂处理管理规定》(校办字〔2005〕7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