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理工大学实验室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处理暂行办法 (实设字[1999」15号 )
北京理工大学实验室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处理暂行办法
实设字[1999」15号 1999年10月22日
为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增强全校师生员工爱护实验室仪器设备的责任感,保证实验室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一、损坏丢失仪器设备的范围及赔偿标准
- 不听指挥,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要求,工作不认真、失职造成仪器设备损坏者,赔偿仪器设备损坏值的50~100%;
- 未经实验室负责人批准,擅自动、用、拆、改仪器设备,造成仪器设备损失者,赔偿仪器设备损坏值的50~100%;
- 保管不当,搬运不慎,领发、外借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者,赔偿仪器设备折旧值的30~80%;
- 尚未了解仪器设备的性能及使用方法,轻率动用仪器设备,造成损坏者,赔偿仪器设备损失部分的10~30%;
- 对于本实验室内一些生活物品(如:照相机、摄像机、放像机等)非因公携带外出发生损坏丢失者,按实物的原有价值进行赔偿。
二、在正常使用中出现损坏,经鉴定确属仪器设备本身问题或寿命问题,可不追究使用者责任。
三、属于几个人共同负责造成的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应根据各人责任大小和表现情况,分担赔偿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