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理工大学学生参加实验安全管理办法(办发2018[49]号)
北京理工大学学生参加实验安全管理办法
(办发2018[4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和规范学生参加实验的安全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促进学校教学、科研、生产的科学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法适用范围、适用对象
本办法所指的学生是指在学校正式注册接受学历教育的研究生、本科生、本科预科生以及与我校开展交流合作的外单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指导教师是指学生的导师或实验负责人指定的老师。
第二章 学生参加实验享有的安全方面的权利
第三条 学生参加实验前,享有接学校安全教育培训的权利。
第四条 享有对实验室安全危险因素的知情权。
第五条 享有实验室负责人对其进行应急救援措施培训和演练的权利。
第六条 学生参加实验时,实验环境必须符合安全条件,其标准包括但不限于:
1. 该项实验的安全设施、个人防护用品、应急救援物品齐全完备,安全可靠;
2. 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储存和使用符合安全规定;
3. 实验室卫生整洁、物品摆放有序、所有生物制剂和化学品均有明确的产品标签;
4. 实验人员的安全疏散通道保持畅通无阻。
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实验,学生有权提出异议,或向实验室、学院、学校反映,相应管理单位要进行及时处理和答复。
第七条 从事危险性实验(包括但不限于含能材料、射线装置、特种设备,下同)时,学生享有指导教师对其进行操作培训和现场安全监管的权利。
第八条 享有在实验室不被他人实验伤害的权利。
第九条 享有对因违反实验室管理规定受到的处分按程序提出申诉的权力。
第十条 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章 学生参加实验应尽的安全方面的义务
第十一条 参加科学研究的学生进入实验室前,必须与指导教师签定安全责任书。
第十二条 必须听从指导教师安全教育,严格服从指导教师的实验安全要求。进入实验室从事实验的学生,要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取得安全培训合格证后方可进行实验。
第十三条 必须遵守实验室各项管理规定和安全操作规程,做好实验前的准备工作,包括了解危险因素、掌握实验操作规程和应急措施、明确实验目的、要求、方法和步骤,危险性实验的实验方案经指导教师签字同意后,方可进行实验。
第十四条 必须爱护实验室内部的各类资产,使用仪器设备前须了解工作原理、基本性能和操作方法,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注意安全,避免事故发生。
第十五条 学生在实验操作过程中,必须穿戴好劳动护具,在操作中不得擅离岗位,任何时候不得单独一人从事危险性实验,且须有安全指导教师在场。
第十六条 学生在实验室应控制危险因素,避免所从事的实验对他人的人身安全造成伤害。
第十七条 维护实验室秩序,保持卫生整洁,严禁喧哗打闹,严禁在实验操作区内吸烟、饮食、嬉戏打闹和娱乐活动。
第十八条 发生安全事故时应首先进行应急救援,同时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避免发生二次伤害。
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违规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学生违规责任由北京理工大学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根据事故原因、违规行为及损害结果等因素确定。
第二十一条 严格执行指导教师责任制,指导教师在安排学生参加实验时,必须对学生进行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的培训,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学生在实验中所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将根据具体情况追究指导教师责任。
第二十二条 指导教师在不符合安全规定的实验条件下指导和安排学生参加实验,按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处理,一旦发生事故,应根据违规情况,按照“指导教师负直接责任,学生负间接责任,实验室负责人负管理责任,学院管理人员负领导责任”的原则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未经指导老师同意,自行改变实验条件进行实验或违反实验操作规程,指导教师、实验室负责人及学院管理人员有权制止实验并进行批评教育。一旦发生事故,应根据违规情况,按照“学生负直接责任,指导教师负管理责任,实验室负责人负领导责任”的原则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指导教师需要带领或安排学生离校外出进行实验时,需经学院(所、中心等)主管实验室安全领导批准,在此实验期间,指导教师对于学生实验中的安全负全部监管责任。
第五章 安全奖惩办法
第二十五条 对于负有违规责任的学生参照学校《北京理工大学学生纪律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处分,学生负有违规责任并造成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含本人)的,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于负直接责任的学生,要承担主要责任和经济伤亡损失。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的教职员工,视情节轻重,按照学校《北京理工大学安全生产工作条例》和《北京理工大学安全生产经济奖惩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给予处理。按照承担同等责任下对教职工处理基础上,原则上对违反本规定的学生,降低两档进行处理,但最多只能降低为最低档。
第二十七条 发现安全隐患并报告各级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学生,经各级机构核实后,形成奖励的初步意见,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8年6月1日起实施,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和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原《北京理工大学学生参加化学危险品实验的安全管理规定》(校办字〔1999〕4号)同时作废。